独立有个性、不太愿意走进婚姻生活……这些特征已经成了不少年轻人的标签。如果一个人没有第一、第二合法有效继承人,那么生前留下的财产最终将给谁?近日,湘湖公证处受理了《民法典》实施后首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案子,或许对于今后的趋势有所借鉴。萧山人吴大伯因病于2020年12月1日去世。他生前未婚,无子女,其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、兄弟姐妹均已先于其去世。去世后,吴大伯留下了10多万元银行存款。原先,根据《继承法》的相关规定,遗产会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,即民间所说的会被充公。不过,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民法典》解决了这个难题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,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对于吴大伯的情况,是否能实现代位继承呢?公证人员通过村委会、派出所、档案管理单位等多方的证明材料,对吴大伯的情况做了详细核实。吴大伯生前有一个姐姐,已于2013年5月1日死亡。吴大姐生前共生育了子女七人,两男五女,子女均健在。经当事人申请后,湘湖公证处予以受理,通过审查、核查,顺利为七名当事人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手续。目前,七名当事人也顺利领取了银行存款。这是《民法典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个典型案例。那么在日常生活中,众亲属谁在继承中更优先?按照原来的《继承法》规定,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,但同一层级顺序继承人中的继承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均等。《民法典》增加了继承人范围,外甥、外甥女、侄儿、侄女都位列其中,都可以依法继承遗产了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以此案为例,由侄子、侄女、外甥、外甥女代位继承的,需要在所有法定顺序继承人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,才会成为可能。值得一提的是,如果属于未婚未育的独生子女,没有继承人怎么办?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中的《遗赠扶养协议》规定,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。按照协议,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自然人孤身一人,找不到任何亲属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时,可以通过生前遗嘱指定的方式,让自己的财产传承下去。如果最后,自然人的财产没有遗嘱指定,又没有继承人,那么这类遗产就成了无人继承遗产,按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,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归国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业,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,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。